114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林玉琴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張桂美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026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231元自民國
11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其
中6,795 元,自114 年5 月1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16計算之延遲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
宣示判決筆錄確
定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趙翊玲
法 官 張桂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趙翊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