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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51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
原      告 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黎小彤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車佩樺  
被      告  林玉琴  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張桂美
    書記官  趙翊玲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026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231元自民國
114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其
中6,795 元,自114 年5 月1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16計算之延遲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       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翊玲

           法 官 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翊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