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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52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 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
原      告 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黎小彤  
訴訟代理人  高振洋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士齊  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:
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䊹伊
    書記官  王美韻
    通  譯  黃伊美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638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916元自
  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新臺幣19,722元自民國11
  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  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王美韻
           法    官  陳䊹伊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