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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292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點數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 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文鑫  
被      告  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久一康洋
訴訟代理人  莊凱閔律師
訴訟代理人  林律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返還消費點數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王鍾湄
    書記官  蘇冠杰
朗讀案由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被告會員規約第4 條、第5 條、第12條約定,會員點數僅限會
員本人自身消費登錄,若將點數轉讓他人或將他人消費逕行登錄
為自己之點數,皆構成點數之不正使用,被告得予以退會,已累
積之點數亦歸於消滅。經查,原告以他人之消費明細登錄會員點
數,既構成點數之不當使用,被告依上開規約,將原告退會並消
滅所累積之點數,當屬有據。是原告請求被告歸還點數,為無理
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  蘇冠杰
               法 官 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      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 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