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8/15-8/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3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信費
宣示判決筆錄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
原      告 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載霆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永祺  
            蘇偉譽  
被      告  宋政憲  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2月27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
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永佳
    書記官  陳玉芬
    通  譯  張惠雯
朗讀案由
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
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702元,及其中新臺幣8,594元自
 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  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
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亞太公司
)申請租用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;被告未
依約繳納電信費,今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8,594 元、
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8,108元,共計26,702元,屢經催討
,均置之不理,亞太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將本件債權
與原告等語。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收件
回執、專案補償款繳款單、電信服務費通知單、門號服務申請書
及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等件為憑。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
主張之事實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
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 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 書記官 陳玉芬
             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