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邱眉綾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6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2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張麗娟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868元,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9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
裁判確定之
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高培馨
法 官 張麗娟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