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
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劉志民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0月15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永佳
通 譯 張惠雯
主 文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198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,198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玉芬
法 官 陳永佳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
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
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