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宋雅茹即吳佩玲
上列
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許嘉容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693元,及其中新臺幣8,897 元自民國
114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
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
書記官 李崇文
法 官 許嘉容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