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44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
分公司
鄭卉珺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國泰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
當事人能力,此為必備之訴訟
要件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被告林國泰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
資料查詢結果1紙
可稽,其
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,自無當事人能力,則原告於114年7月8日起訴時,被告林國泰已無當事人能力,不得為訴訟
法律關係之主體,且因
非於
訴訟繫屬中死亡,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
承受訴訟規定之
適用,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。
揆諸前開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