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
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
鄭崇宏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被 告 胡景仁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安南辦公室)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弄
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61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雅惠
通 譯 翁怡欣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 萬7636元,及其中2 萬6000元
自民國113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尚鈺
法 官 蔡雅惠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