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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4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信費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 114年度南小字第1495號
原      告 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載霆  
訴訟代理人  郭書妤  
            陳永祺  
被      告  許展榮  
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49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8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林雯娟
    書記官  朱烈稽
    通  譯  李冠廷
朗讀案由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第2 項、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633元,及其中新臺幣4,943 元自民國114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           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應
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