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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5號
原      告 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呂豫文  
訴訟代理人  郭正煌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林清天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,735元,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89計算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本件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                 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