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52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萬祥
蔡宗霖
被 告 潘登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小額程序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,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
逾期未
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參,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,依民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