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
兼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萬563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