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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575號
原      告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進一
訴訟代理人  林坤煌
被      告  黃勝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589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092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;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18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屬判決,自有前揭規定之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