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603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李心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,41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【附表】(幣別:新臺幣;年份:民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