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61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 住同上
被   告 鄭福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弄00號
        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 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蔡雅惠
    書記官  陳尚鈺
    通  譯  翁怡欣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6730元,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          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