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號6樓
被 告 鄭福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弄00號
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18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雅惠
通 譯 翁怡欣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6730元,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1日起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尚鈺
法 官 蔡雅惠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