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64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理人 楊雨璇
被 告 阮文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786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,300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,786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惟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