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侯全泰
上列
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65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法 官 王偉為
通 譯 魏諺騰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750元,及自民國114 年5 月8 日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
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賴葵樺
法 官 王偉為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葵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