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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66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
原      告  王雅慧  
被      告  胡新   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永佳
    書記官  陳玉芬
    通  譯  張惠雯
朗讀案由
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
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在監,經合法通知,表示不願意出庭。
二、本件原告為詐欺犯罪之被害人,原因事實詳參本院114年度
  金訴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。
三、請求權基礎:侵權行為法律關係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 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 書記官 陳玉芬
             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 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