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6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
分公司
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
被 告 吳孟楨
訴訟代理人 呂東翰
楊豐隆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7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洪碧雀
通 譯 邱靖文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20 元,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1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
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林政良
法 官 洪碧雀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