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69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
被 告 張志成 籍設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0 樓之0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9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 薇
通 譯 林于雅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,606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謝婷婷
法 官 陳 薇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