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之6
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
被 告 朱淑幸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
居臺南市○市區○○里○○0○0號
居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0巷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9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羅蕙玲
通 譯 馮婉怡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,242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8 日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曾美滋
法 官 羅蕙玲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美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