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十二
樓之6
被 告 許百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之3
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0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12月16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張桂美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732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3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
宣示判決筆錄確
定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,732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彭蜀方
法 官張桂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