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尚宗平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2月8 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永佳
通 譯 張惠雯
主 文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595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
二、原因事實:被告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
00、0000000000使用;向台灣之星電信股費有限公司申辦門
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使用;
迄今尚欠電信費、補償款
共計新臺幣(下同)33,595元;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、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玉芬
法 官 陳永佳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