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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721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停車費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 114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佐田雅史
訴訟代理人  吳迎曦  
被      告  林豐榮  
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給付停車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許嘉容
    書記官  李崇文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,840 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9 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
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         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