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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73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號1樓
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 住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被   告 李宛庭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
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    法  官  蔡雅惠
    書記官  陳尚鈺
    通  譯  翁怡欣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821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