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號
法定
代理人 梁正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號1樓
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住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被 告 李宛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
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30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蔡雅惠
通 譯 翁怡欣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821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尚鈺
法 官 蔡雅惠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