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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733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 114年度南小字第1733號
原      告 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洪舜銘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志堯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鄭卉珺  
被      告  黃東賢  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陳  薇
    書記官  謝婷婷
    通  譯  林于雅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,305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