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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7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735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佳曉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姿芳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珮嫙  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,568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0日止,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75%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