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年1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
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羅蕙玲
通 譯 馮婉怡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997元,及其中新臺幣7,780元自民
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曾美滋
法 官 羅蕙玲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美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