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76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行動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政山間請求給付買回價金事件,因原告
聲請本院依
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
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(民事訴訟法第519條
參照)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,675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。則依
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,應以原告請求之本金21,675元,加上自請求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8日止(見支付命令
聲請狀之收狀戳章)之違約金為計算,合計為24,27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,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俞亦軒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附表一:(新臺幣)
附表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