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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7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773號
原      告 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  張瑋澄  
            王志堯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冠雄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764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