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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7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
原      告 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正漢


訴訟代理人  蕭湘芸
            林彥廷
被      告  周明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  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其承保訴外人李奇樺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自小客車)車體損失險;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6日16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貨車(下稱自小貨車),行經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號建物前,因變換車道行駛而不慎碰撞自小客車,致自小客車車體受損(下稱系爭事故);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並修復返還,修復費用共新臺幣(下同)92,612元(其中鈑金費用19,961元、烤漆費用22,241元、零件費用50,410元),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92,61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當時下雨,車輛很多,有點塞車,前車煞停,被告也跟著煞停;自小客車從被告所駕駛自小貨車左後方超車時,自小客車右側車門擦撞自小貨車後保險桿,因而發生交通事故;被告當時不知道發生系爭事故,是李奇樺將被告喊停後才知道,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中的自小貨車位置已移動過,擦撞當下位置;被告沒有變換車道,就系爭事故發生沒有過失責任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三、本院得心證理由
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。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,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;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復有明定。準此,原告應先證明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真,若原告未能先舉證以實其說,本院僅能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㈡原告雖主張:系爭事故發生係因被告駕駛自小貨車變換車道所致。然依李奇樺於警詢陳稱:「原先我跟在貨車左後方……對方駕駛……停等在機車道與快車道之間,當下我看到前方汽車道可以容納一部車輛的空間,我就做直行想要超車繞過對方……剛好在我通過對方貨車車身的途中,突然對方駕駛就把貨車停下來,導致我來不及反應而發生交通事故」(見調解卷第67頁)等語,參以擦撞位置為自小貨車左後方保險桿與自小客車右側車身(見調解卷第77頁至第85頁),可知本件肇因於自小客車行駛時未保持安全間距。簡單來說,就是當時自小客車前方汽車道的空間不足以讓自小客車通過,李奇樺誤判可以容納自小客車直行,才會發生本件交通事故。否則,若前方汽車道的空間足以容納自小客車直行,縱使自小貨車突然煞停,自小客車與自小貨車還是不會發生擦撞。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,自難率信原告所主張事實為真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,本院只能駁回其請求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92,61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;法院為小額程序訴訟費用之裁判,應確定其費用額;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。準此,本件確定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原告並應加給按法定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然本件訴訟費用均由原告預納,不須償付對造訴訟費用,實際上無加計利息可言,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六、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項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、第436之19條第1項、第436之20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    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 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