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
分公司 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6樓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
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黃怡惠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怡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