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8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鎧昇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基因重組有限公司、宋亞潔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【
按上訴人原審請求80,132元,故追加119,868元】,然超過原審請求範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不得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為追加,則
本件上訴利益為80,13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
準用同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【至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,並
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,併為說明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