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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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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825號
原      告 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  楊豐隆
被      告  黃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   
  理 由
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本件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18號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,原告於114年11月11日收受該裁定,今逾期仍未補繳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114年12月9日答詢表在卷可查,因逾期未繳裁判費,本件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