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833號
原      告 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鳳龍  
訴訟代理人  高振洋  
被      告  曾丙文  
00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陳龍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鳳龍」;案由欄關於「請求信用卡消費款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給付分期買賣價金」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