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7-14樓
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)
被 告 王俊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45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雅惠
通 譯 翁怡欣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9373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10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尚鈺
法 官 蔡雅惠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