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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847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小字第1847號
原      告 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賴榮崇  
訴訟代理人  魏至平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信行  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蔡岳洲
    書記官  陳惠萍
    通  譯  吳勁翬 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009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8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          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 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