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
住同上
複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被 告 林彥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二樓
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
行中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66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13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蘇冠杰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