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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86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         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
複代理人  岳世晟律師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郁涵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被   告 林彥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            二樓
        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
            行中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王鍾湄
    書記官  蘇冠杰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13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
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 書記官 蘇冠杰
            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 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