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870號
原 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上二人共同
黃信懷
被 告 才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該
合意管轄自當先於
任意管轄優先
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
兩造間所簽立「白身魚苗繁養合作協議書」(下稱
系爭契約)已終止,原告曾依系爭契約提供C型鋼材、白鐵螺絲予原告增建魚池頂棚,
爰依不當得利、
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請求
被告返還C型鋼材、白鐵螺絲之金額等語。查兩造間簽立卷存之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: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,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時,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調字卷第17頁),依首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