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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9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車款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
原      告 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康登春  
訴訟代理人  洪嘉駿  

            許懷仁  
被      告  林韋澤  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給付修車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3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
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蘇正賢
    書記官  林容淑
    通  譯  蘇淑琴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   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林容淑
           法   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