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90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曾靜君即曾璥儆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1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岳洲
通 譯 吳勁翬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09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惠萍
法 官 蔡岳洲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