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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
原      告  凃寶玲
被      告 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谷元宏
訴訟代理人  張智瑜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;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承辦股始收受被告所提出民事答辯狀,然本院收狀日期為115年2月26日,為保障兩造訴訟上權益,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,指定於115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 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