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
原 告 凃寶玲
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;
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
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;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承辦股始收受
被告所提出民事
答辯狀,然本院收狀日期為115年2月26日,為保障
兩造訴訟上權益,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,
爰指定於
115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