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林火龍
林美麗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安傑
主 文
被告應於
繼承被
繼承人林文彬之遺產範圍內
連帶給付原告壹萬捌
仟玖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
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彬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顏珊姍
法 官 徐安傑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
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
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