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 被 告 陳茂陽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3 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偉為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493元,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4日起至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林耿慧
法 官 王偉為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耿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