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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2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被   告 陳茂陽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3 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王偉為
    書記官  林耿慧
朗讀案由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493元,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 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 書記官 林耿慧
            法 官 王偉為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 書記官 林耿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