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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251號
原      告 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美雯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佳毅  
            陳緯雄  
被      告  柯永茂  


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