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53號給付
違約金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4月22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
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主 文
被告應就本金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部分,給付自民
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0點二七五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0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
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黃怡惠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怡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