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254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謝宛諮即甜不二商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54號給付
違約金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蘇正賢
通 譯 蘇淑琴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柒拾肆元計算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,
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五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年息百分之零
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 記 官 林容淑
法 官 蘇正賢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