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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254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254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俊智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鴻仁  
被      告  謝宛諮即甜不二商號
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    法  官  蘇正賢
    書記官  林容淑
    通  譯  蘇淑琴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柒拾肆元計算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,
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五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
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林容淑
           法   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