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小字第2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江嘉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南小字第2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語;
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
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
可稽(見南司小調字第2629號卷第55頁),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岳洲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