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274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
被 告 毛丹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,902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079元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,902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